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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心障碍购买医疗辅具就超过补助部分之辅具支出,或主管机关未予补助或纳税义务人未申请补助者,列报医药费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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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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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5年2月16日台财税字第10404649150号 

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因身心障碍购买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之医疗辅具及同法第71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办法第2条所列「身体、生理与生化试验设备及材料」、「身体、肌力及平衡训练辅具」及「具预防压疮辅具」3项辅具,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补助核准者,纳税义务人可检附主管机关函复之审核结果及统一发票或收据影本,就超过补助部分之辅具支出,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列报医药费列举扣除;主管机关未予补助或纳税义务人未申请补助者,应检附医师出具之诊断证明及统一发票或收据正本,核实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