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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心障碍购买医疗辅具就超过补助部分之辅具支出,或主管机关未予补助或纳税义务人未申请补助者,列报医药费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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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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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5216台财税字第10404649150 

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因身心障碍购买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26条规定之医疗辅具及同法第71条第2项授权订定之身心障碍者辅具费用补助办法2条所列「身体、生理与生化试验设备及材料」、「身体、肌力及平衡训练辅具」及「具预防压疮辅具」3项辅具,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补助核准者,纳税义务人可检附主管机关函复之审核结果及统一发票或收据影本,就超过补助部分之辅具支出,依所得税法17条规定列报医药费列举扣除;主管机关未予补助或纳税义务人未申请补助者,应检附医师出具之诊断证明及统一发票或收据正本,核实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