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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商销售药品与药局应依药品属性开立不同种类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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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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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药商销售药品给药局,倘属医师处方药品,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倘属医师、药师、药剂生指示药品、成药或其他货物,则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药局除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外,倘兼营成药、指示用药及其他货物销售,同时具有执行业务者及营业人身分,须办理营业登记,如每月营业额超过新台币20万元,则需开立统一发票。药局收入中,属销售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属提供药品调剂、供应之专业性劳务部分,则核属主持药师、药剂生之执行业务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报缴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药局购买医师处方药品,应系为执行药品调剂、供应等专业性业务而为之进货,依规定不得迳自零售,药商销售该类药品予药局,应可认属系销售货物与非营业人身分之执行业务者,得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至成药、指示用药或其他货物部分,药局销售类此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其购入类此药品或其他货物应系属其销售货物之进项,就药商而言,则属销售货物与营业人,应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药商如已依药事法相关规定区分药品类别,并据以开立统一发票,事后稽徵机关查获药局有违规转售行为时,依行政罚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不予处罚药商,惟药局如涉及逃漏营业税,仍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