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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义务人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规定之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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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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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4819  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

 

一、 纳税义务人10511日以后交易因继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属所得税法4条之41项各款适用范围,应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

 

(交易之房屋、土地系纳税义务人於10311日之次日至1041231日间继承取得,且纳税义务人及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计在2年以内。

 

(交易之房屋、土地系被继承人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纳税义务人於10511日以后继承取得。

 

二、 前点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税法4条之51项第1款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纳税义务人得选择依同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并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 纳税义务人未依前点规定期间内申报,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前依所得税法14条之4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并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稽徵机关应予受理,惟应认属逾期申报案件,依同法第108条之21项有关未依限申报规定处罚;该补缴之税款,得适用税捐稽徵法48条之1规定,免依所得税法108条之22项规定处罚及加徵滞纳金。惟应依各年度11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四、 纳税义务人已依第二点规定选择按所得税法14条之4及第14条之5规定计算及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前,得向稽徵机关申请注销申报,并依同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於同法第71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310月购入A屋,后於10410月过世,由其子乙君继承A屋,并於1053月出售。乙君10410月取得A屋至1053月出售,持有期间约5个月,经并计被继承人甲君之持有期间1年后,亦仅约15个月,未逾2年,但乙君继承取得A屋系於1041231日以前,符合上开财政部104819日令释规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适用旧制课税(仅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土地部分免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