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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变更要保人,须留意赠与税及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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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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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会替子女购买保险,常先以自己为要保人,嗣后变更为子女时,才发现有税负问题。
南区国税局说明,依保险法规定,要保人於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之权利,亦得以保险契约向保险人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等依保险契约享有财产上之权利。准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缴付保险费所累积之利得,因变更要保人为子女,乃父母将自己应得保险法上的财产权益转换为子女所有,属财产移转,经子女允受,赠与行为成立,应按截至保单要保人变更日之保单价值,课徵父母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变更要保人为子女,导致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且该保险契约系属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时,则受益人领取之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举例说明,父亲甲君购买六年期之短期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与受益人,嗣於保单缴费期满前因故变更要保人为其子乙君,此时之保单价值为700万元,已超过赠与免税额220万元,甲君应申报赠与税,且因受益人与要保人已非属同一人,则受益人甲君满期领回之生存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其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欲变更保单要保人时,可向就近之稽徵机关洽询相关税负问题,谨慎为之,即可避免遭补税处罚。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