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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变更要保人,须留意赠与税及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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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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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会替子女购买保险,常先以自己为要保人,嗣后变更为子女时,才发现有税负问题。
南区国税局说明,依保险法规定,要保人於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之权利,亦得以保险契约向保险人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等依保险契约享有财产上之权利。准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缴付保险费所累积之利得,因变更要保人为子女,乃父母将自己应得保险法上的财产权益转换为子女所有,属财产移转,经子女允受,赠与行为成立,应按截至保单要保人变更日之保单价值,课徵父母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变更要保人为子女,导致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且该保险契约系属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时,则受益人领取之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举例说明,父亲甲君购买六年期之短期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与受益人,嗣於保单缴费期满前因故变更要保人为其子乙君,此时之保单价值为700万元,已超过赠与免税额220万元,甲君应申报赠与税,且因受益人与要保人已非属同一人,则受益人甲君满期领回之生存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其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欲变更保单要保人时,可向就近之稽徵机关洽询相关税负问题,谨慎为之,即可避免遭补税处罚。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