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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变更要保人,须留意赠与税及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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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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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会替子女购买保险,常先以自己为要保人,嗣后变更为子女时,才发现有税负问题。
南区国税局说明,依保险法规定,要保人於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之权利,亦得以保险契约向保险人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等依保险契约享有财产上之权利。准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缴付保险费所累积之利得,因变更要保人为子女,乃父母将自己应得保险法上的财产权益转换为子女所有,属财产移转,经子女允受,赠与行为成立,应按截至保单要保人变更日之保单价值,课徵父母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变更要保人为子女,导致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且该保险契约系属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时,则受益人领取之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举例说明,父亲甲君购买六年期之短期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与受益人,嗣於保单缴费期满前因故变更要保人为其子乙君,此时之保单价值为700万元,已超过赠与免税额220万元,甲君应申报赠与税,且因受益人与要保人已非属同一人,则受益人甲君满期领回之生存保险给付,还要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1项第2款规定,计入其当年度之个人基本所得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欲变更保单要保人时,可向就近之稽徵机关洽询相关税负问题,谨慎为之,即可避免遭补税处罚。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