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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要保人,須留意贈與稅及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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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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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嗣後變更為子女時,才發現有稅負問題。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舉例說明,父親甲君購買六年期之短期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子乙君,此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且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滿期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其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就近之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謹慎為之,即可避免遭補稅處罰。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