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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要保人,須留意贈與稅及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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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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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嗣後變更為子女時,才發現有稅負問題。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舉例說明,父親甲君購買六年期之短期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子乙君,此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且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滿期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其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就近之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謹慎為之,即可避免遭補稅處罰。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