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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列管农地部分持分出售,会全部被补税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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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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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张先生询问在今年年初将名下农地赠与自己儿子、女儿各持分1/2,并主张农地农用扣除,经国税局核定免徵赠与税,并自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现在儿子因债务原因,决定出售其受赠的持分农地,请问,国税局补徵赠与税时,是就整笔受赠农地或仅就儿子受赠后移转部分补徵?    
    该局说明,赠与人赠与单笔农地予子女2人共有时,案经国税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赠与税后,受赠人将其受赠的农地出售给第三人,而有未继续经营农业生产的情形时,只要受赠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签章的分管契约,则国税局得仅就其受赠持分的农地部分追缴赠与税。以张先生询问的案例而言,依上述规定说明,如果能提供该笔农地依法分割或经全部共有人签章的分管契约,则可仅就儿子持分农地未继续经营农业生产部分追缴赠与税。
    纳税义务人对受赠列管农地部分持分出售之相关税务问题可电洽各地区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查询,以维自身权益。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胡股长 06-229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