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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列管农地部分持分出售,会全部被补税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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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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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张先生询问在今年年初将名下农地赠与自己儿子、女儿各持分1/2,并主张农地农用扣除,经国税局核定免徵赠与税,并自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现在儿子因债务原因,决定出售其受赠的持分农地,请问,国税局补徵赠与税时,是就整笔受赠农地或仅就儿子受赠后移转部分补徵?    
    该局说明,赠与人赠与单笔农地予子女2人共有时,案经国税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赠与税后,受赠人将其受赠的农地出售给第三人,而有未继续经营农业生产的情形时,只要受赠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签章的分管契约,则国税局得仅就其受赠持分的农地部分追缴赠与税。以张先生询问的案例而言,依上述规定说明,如果能提供该笔农地依法分割或经全部共有人签章的分管契约,则可仅就儿子持分农地未继续经营农业生产部分追缴赠与税。
    纳税义务人对受赠列管农地部分持分出售之相关税务问题可电洽各地区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查询,以维自身权益。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胡股长 06-229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