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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產業的支出減稅優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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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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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升社會環境的文創內涵,對於營利事業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將不受理,就無法享受減稅優惠。 
    該局表示,文創法實施後,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或者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之金額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贈某基金會辦理文創活動經費800萬元,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發之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將該筆捐贈依照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剔除超限金額600萬元,遭國稅局補徵稅額10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1項規定加計利息。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符合文創法之捐贈支出,最遲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塡報,並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料,以免影響抵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