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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房屋拆除重建,其未折减余额得否列当期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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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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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房屋,未达规定耐用年限,於使用后为重建而拆除,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未折减余额列为当期损失,然未经使用之固定资产房屋,於购置后即予拆除重建,该废弃房屋原购价款与拆除费用,应予资本化,非列为当期损失或费用。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01月购入1,000,000元之固定资产厂房,经使用2年后,於1031月拆除重建,如当时尚有未折减余额875,000元,提出购入文据及毁弃照片等相关证明资料,报经稽徵机关核备,当期得列损失875,000元;惟若该公司1001月购入后未曾使用,於同年次月拆除重建,拆除费用200,000元,前开厂房购置成本1,000,000元及拆除费用200,000元为固定资产取得成本,不得迳列当期损失及费用。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有关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所得税法第57条末段虽规定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损失,惟房屋若系购入未使用即拆除重建者,须注意相关原购价款、拆除费用,应予资本化,不得列为该年度损失及费用,以免申报错误。【#326 

新闻稿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