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房屋,未达规定耐用年限,於使用后为重建而拆除,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未折减余额列为当期损失,然未经使用之固定资产房屋,於购置后即予拆除重建,该废弃房屋原购价款与拆除费用,应予资本化,非列为当期损失或费用。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0年1月购入1,000,000元之固定资产厂房,经使用2年后,於103年1月拆除重建,如当时尚有未折减余额875,000元,提出购入文据及毁弃照片等相关证明资料,报经稽徵机关核备,当期得列损失875,000元;惟若该公司100年1月购入后未曾使用,於同年次月拆除重建,拆除费用200,000元,前开厂房购置成本1,000,000元及拆除费用200,000元为固定资产取得成本,不得迳列当期损失及费用。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有关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所得税法第57条末段虽规定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损失,惟房屋若系购入未使用即拆除重建者,须注意相关原购价款、拆除费用,应予资本化,不得列为该年度损失及费用,以免申报错误。【#326】
新闻稿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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