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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房屋拆除重建,其未折减余额得否列当期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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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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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房屋,未达规定耐用年限,於使用后为重建而拆除,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未折减余额列为当期损失,然未经使用之固定资产房屋,於购置后即予拆除重建,该废弃房屋原购价款与拆除费用,应予资本化,非列为当期损失或费用。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01月购入1,000,000元之固定资产厂房,经使用2年后,於1031月拆除重建,如当时尚有未折减余额875,000元,提出购入文据及毁弃照片等相关证明资料,报经稽徵机关核备,当期得列损失875,000元;惟若该公司1001月购入后未曾使用,於同年次月拆除重建,拆除费用200,000元,前开厂房购置成本1,000,000元及拆除费用200,000元为固定资产取得成本,不得迳列当期损失及费用。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有关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者,所得税法第57条末段虽规定其未折减余额列为该年度损失,惟房屋若系购入未使用即拆除重建者,须注意相关原购价款、拆除费用,应予资本化,不得列为该年度损失及费用,以免申报错误。【#326 

新闻稿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