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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列管農地部分持分出售,會全部被補稅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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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下稱房地合一稅)或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下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雖可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但不包含隨屋附贈移轉給買方的家電用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同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有關不動產交易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係指個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才得以於計算所得時計入成本項下。惟不論是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常見民眾列報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廚房用品,因該等用品係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非屬不能拆卸、搬遷之固定物,且亦與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有別,自不得列報為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交易移轉105年9月取得之房地(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申報之可減除成本中,包含了隨屋附贈給買方之家電用品金額20萬元,因該等家電屬可移動之動產,非屬房地交易相關必要成本,經依法剔除後之課稅所得482萬元、應納稅額96.4萬元、應補稅額4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國稅局特別強調,倘若本案甲君交易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於計算該筆房屋交易所得時,上述附贈之家電用品,同樣會因為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之必要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541167.html 115.10.22 個人出售不動產隨屋附贈之家電用品,不得列為交易所得之減除項目! 2026-10-22 202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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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現在兒子因債務原因,決定出售其受贈的持分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時,案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以張先生詢問的案例而言,依上述規定說明,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對受贈列管農地部分持分出售之相關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以維自身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9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