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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房屋拆除重建,其未折減餘額得否列當期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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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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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房屋,未達規定耐用年限,於使用後為重建而拆除,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未折減餘額列為當期損失,然未經使用之固定資產房屋,於購置後即予拆除重建,該廢棄房屋原購價款與拆除費用,應予資本化,非列為當期損失或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1月購入1,000,000元之固定資產廠房,經使用2年後,於1031月拆除重建,如當時尚有未折減餘額875,000元,提出購入文據及毀棄照片等相關證明資料,報經稽徵機關核備,當期得列損失875,000元;惟若該公司1001月購入後未曾使用,於同年次月拆除重建,拆除費用200,000元,前開廠房購置成本1,000,000元及拆除費用200,000元為固定資產取得成本,不得逕列當期損失及費用。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關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所得稅法第57條末段雖規定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損失,惟房屋若係購入未使用即拆除重建者,須注意相關原購價款、拆除費用,應予資本化,不得列為該年度損失及費用,以免申報錯誤。【#326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