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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券交易之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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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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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1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係以交易時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按1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102年至103年個人之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但排除屬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零計算,形同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4年起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自10211日起,如有上述課稅範圍之證券交易,應確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