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可享何項優惠?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即長期持有)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應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該所特別提醒,自102年度起,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確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李小姐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營利事業自102年度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即長期持有)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應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該所特別提醒,自102年度起,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在最低稅負制下課徵,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確實申報基本稅額,以免漏報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