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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可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營業登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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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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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經財政部於1034 2 日修正發布施行,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惟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並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國稅局又說,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如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放置之販賣機明顯處,應標示營業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以為識別。國稅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自動計數器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編列各台號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供備核。【#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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