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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獲利可以其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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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常不清楚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明細,且蒐集資料耗時費力,為避免不慎發生短漏報遺產情事,多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省時又便利。但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還是要仔細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誠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轄區有位繼承人甲君申請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後,因急於分配遺產,在未取得清單資料前,就先以自行查得資料申報遺產稅。事後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但未與遺產稅申報資料相互核對,並於法定期限內補報短漏報之遺產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遺產稅申報資料有短漏,或已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金融遺產未列於參考清單內,皆應自行依法如實(補)申報;如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3129.html 114.04.13 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在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取得在後,於法定期限內核對並補報,可免受罰! 2025-04-14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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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今(102)年11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自發生年度的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在991110171日以每股80元購入乙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甲公司之後在今年31以每股100元出售乙公司股票20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991 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10萬股係出售10171日所購入的股票,持有期間未滿3年,因此股票交易損益2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甲公司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300萬元(200萬元/2+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