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108.10.28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二、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