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有關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 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