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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采使用电子发票其书面审核纯益率得予降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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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生前借钱给其投资经营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偿的借款余额,因属被继承人遗留对公司的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说明,国内的中小企业大多属家族企业,股东个人与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若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列於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意即公司对股东负有清偿借款之义务。因此,股东死亡时,公司尚未偿还股东之债务,属股东对公司的应收债权,继承人应列报遗产。 该局进一步说明,查核被继承人A君遗产税申报案时,发现A君为甲公司负责人,依其死亡日时甲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所示,流动负债项下有「股东往来」700余万元,经查系A君对甲公司之债权,惟继承人未於申报期限内申报该笔债权,除补徵税额外,并遭处罚锾。    该局提醒,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若被继承人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者,除应注意申报所遗投资价额外,如尚有对公司的应收债权,亦应并计遗产总额申报,以免因短漏报遗产而遭受处罚。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东借款给公司,死亡日未受偿余额应列入遗产申报。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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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3312台财税字第10200728570

补充核释本部1019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09090号令(以下简称101年令)如下:

一、1021231日以前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为使用电子发票适用101年令之期限规定:

()营利事业於10212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或本部财政资讯中心申请改为使用电子发票,嗣经核准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适用该令规定。

()营利事业於10311日以后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并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自开立电子发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适用该令规定。至年度中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使用未满1年者,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全年适用该令规定。

二、101年令所称「经营零售业务」之范围如下:

()所称「经营零售业务」系指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以对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主要营业项目,例如从事零售、餐饮、旅宿及服务等业务

()1021231日以前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经营零售业务者,倘兼营「零售业务」以外之营业项目,於该营利事业全部营业项目改为开立电子发票后,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全部营业项目均得适用该令规定。

三、101年令所称「全部」以电子方式开立或接收统一发票,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利事业自核准开立电子发票文书送达之次日起,「开立」发票部分,全部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使用电子发票。至於「接收」发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对象所开立之发票,不在此限。

()营利事业及其固定营业场所销售货物或劳务均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规定开立电子发票。

四、符合101年令规定之营利事业,经查获有未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或有短漏开发票情事者,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不得适用该令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