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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采使用电子发票其书面审核纯益率得予降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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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第23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新台币(下同)20万元,规模狭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统一发票,按税率1%查定课徵营业税;已达20万元者,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     我国自75年4月1日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初期考量大众化消费饮食店(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於工作场域需长时间沾湿手部或触碰油水,开立纸本统一发票确有不便,财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财税第0890452799号函(下称89年函)规定,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无论查定销售额高低,原则上按查定销售额适用税率1%课徵,免开立统一发票。然而随著资讯科技进步及自动化作业普及,开立统一发票之方式日趋多元,除纸本及收银机发票外,现已可结合结帐系统或电子支付系统开立电子(云端)发票;再者,该等业别尚有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具有相当营业规模者,该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发布稽徵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下称使用发票要点)规定,属第4点所列情形(例如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因此,目前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者,免开立统一发票;20万元以上者,部分免开立统一发票,部分开立统一发票,以致部分消费者消费无法取得统一发票。     考量我国已导入收银机发票、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后,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开立统一发票日趋简便,且近年消费者意识抬头,民众相当重视消费时索取统一发票据以对奖,甚有部分消费者至网红名店用餐无法取得统一发票而向稽徵机关检举,滋生争议。复为赓续落实加速推动行动支付政策目标,并配合卫生福利部备餐不收钱政策,特别提供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使用行动支付或多媒体资讯服务机(KIOSK)结帐收款,可依查定课徵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及多媒体资讯服务机适用租税优惠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申请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开使用发票要点第4点所定应使用统一发票情形,仍可继续适用查定课徵之3年缓冲期间,希望透过租税优惠,鼓励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导入行动支付或使用KIOSK结帐收款。举例说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销售额为50万元,原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其经核准适用上开租税优惠者,每月应纳营业税减少2万元〔50万x(5%-1%)〕,1年减少24万元,1年节省之税负可以用来购买行动支付或KIOSK机器设备,减轻业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负担。     为期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之营业税税负趋於一致,让消费者到此用餐或消费均可取得统一发票对奖,增加中奖机会,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缓冲期届满后,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不再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国税局已针对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加强宣导,并辅导使用行动支付或KIOSK,同时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后应使用统一发票并建议使用电子发票接轨行动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国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使用率,落实减碳目标。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针对某报载,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统一发票,财政部说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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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3312台财税字第10200728570

补充核释本部1019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09090号令(以下简称101年令)如下:

一、1021231日以前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为使用电子发票适用101年令之期限规定:

()营利事业於10212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或本部财政资讯中心申请改为使用电子发票,嗣经核准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适用该令规定。

()营利事业於10311日以后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并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自开立电子发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适用该令规定。至年度中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使用未满1年者,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全年适用该令规定。

二、101年令所称「经营零售业务」之范围如下:

()所称「经营零售业务」系指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以对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主要营业项目,例如从事零售、餐饮、旅宿及服务等业务

()1021231日以前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经营零售业务者,倘兼营「零售业务」以外之营业项目,於该营利事业全部营业项目改为开立电子发票后,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全部营业项目均得适用该令规定。

三、101年令所称「全部」以电子方式开立或接收统一发票,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利事业自核准开立电子发票文书送达之次日起,「开立」发票部分,全部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使用电子发票。至於「接收」发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对象所开立之发票,不在此限。

()营利事业及其固定营业场所销售货物或劳务均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规定开立电子发票。

四、符合101年令规定之营利事业,经查获有未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或有短漏开发票情事者,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不得适用该令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