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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采使用电子发票其书面审核纯益率得予降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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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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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3312台财税字第10200728570

补充核释本部1019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09090号令(以下简称101年令)如下:

一、1021231日以前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为使用电子发票适用101年令之期限规定:

()营利事业於10212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或本部财政资讯中心申请改为使用电子发票,嗣经核准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适用该令规定。

()营利事业於10311日以后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并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自开立电子发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适用该令规定。至年度中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使用未满1年者,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全年适用该令规定。

二、101年令所称「经营零售业务」之范围如下:

()所称「经营零售业务」系指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以对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主要营业项目,例如从事零售、餐饮、旅宿及服务等业务

()1021231日以前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经营零售业务者,倘兼营「零售业务」以外之营业项目,於该营利事业全部营业项目改为开立电子发票后,符合101年令第2点各款规定要件之各该年度,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全部营业项目均得适用该令规定。

三、101年令所称「全部」以电子方式开立或接收统一发票,应符合下列规定:

()营利事业自核准开立电子发票文书送达之次日起,「开立」发票部分,全部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使用电子发票。至於「接收」发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对象所开立之发票,不在此限。

()营利事业及其固定营业场所销售货物或劳务均依电子发票实施作业要点规定开立电子发票。

四、符合101年令规定之营利事业,经查获有未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或有短漏开发票情事者,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不得适用该令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