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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使用電子發票其書面審核純益率得予降低之相關規定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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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312台財稅字第10200728570

補充核釋本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以下簡稱101年令)如下:

一、10212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為使用電子發票適用101年令之期限規定:

()營利事業於10212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本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嗣經核准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令規定。

()營利事業於10311日以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自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令規定。至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使用未滿1年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全年適用該令規定。

二、101年令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如下:

()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10212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者,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部營業項目均得適用該令規定。

三、101年令所稱「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應符合下列規定:

()營利事業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之次日起,「開立」發票部分,全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電子發票。至於「接收」發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均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

四、符合101年令規定之營利事業,經查獲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或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適用該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