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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使用電子發票其書面審核純益率得予降低之相關規定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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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312台財稅字第10200728570

補充核釋本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以下簡稱101年令)如下:

一、10212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為使用電子發票適用101年令之期限規定:

()營利事業於10212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本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嗣經核准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令規定。

()營利事業於10311日以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自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令規定。至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使用未滿1年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全年適用該令規定。

二、101年令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如下:

()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係指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10212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經營零售業務者,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符合101年令第2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部營業項目均得適用該令規定。

三、101年令所稱「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應符合下列規定:

()營利事業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之次日起,「開立」發票部分,全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電子發票。至於「接收」發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均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

四、符合101年令規定之營利事業,經查獲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或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適用該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