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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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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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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125  台財稅字第10104639160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1103日衛署醫字第1010211594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有禁止醫師不得合夥經營私立醫院之規定;依醫師法8條之2規定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之醫師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亦不以僱傭關係為限。依此,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1011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二、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