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纳税义务人配偶与前夫(妻)或婚前与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税额及扣除额相关规定 中华民国101年12月3日 台财税字第10100188380号 一、纳税义务人之配偶与前夫(妻)或婚前与他人所生子女,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得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有关「纳税义务人之子女」规定,减除其免税额、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及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二、废止前台湾省政府财政厅46年3月25日财一第23775号令。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