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 一、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二、廢止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46年3月25日財一第23775號令。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