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有关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采使用电子发票其书面审核纯益率得予降低之相关规定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中华民国101927台财税字第10104609090

一、       鼓励营利事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措施自75年实施以来,阶段性目标已达成,爰本部75718台财税第7526453号函及921229台财税字第0920455413号函予以废止,并自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生效。

二、       10212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32条第4项及营业人使用收银机办法规定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定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该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属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案件,适用之纯益率标准得降低1个百分点;非属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案件,适用之所得额标准得降低2个百分点:

()经营零售业务。

(全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7条第3项规定,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但遇有机器故障,致不能依上开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

(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且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