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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借名登记农地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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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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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财政部10174日台财税字第10104563040号令规定,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嗣该未取得农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属债权买卖行为,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予买受人;另应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依同法相关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另提醒营利事业注意:依财政部72.11.29. 台财税第38461号函规定,公司购置之土地,因被编列为农业用地,限於法令规定,无法办妥过户手续,其在办妥过户手续前之借款利息,仍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九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列为资本支出,不得列为当年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