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稅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農地課稅規定
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依財政部72.11.29. 臺財稅第38461號函規定,公司購置之土地,因被編列為農業用地,限於法令規定,無法辦妥過戶手續,其在辦妥過戶手續前之借款利息,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第九款之規定,列為資本支出,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另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依財政部72.11.29. 臺財稅第38461號函規定,公司購置之土地,因被編列為農業用地,限於法令規定,無法辦妥過戶手續,其在辦妥過戶手續前之借款利息,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七條第九款之規定,列為資本支出,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