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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年度中由免用统一发票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应如何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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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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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若年度中由查定课徵营业税改为使用统一发票,其营利事业所得税应将免用发票期间之查定营业额一并申报,若漏未申报该部分所得者,应予补税免罚。
    该局指出,漏报查定营业额部分之所得计算,应视其为扩大书审申报或查帐案件有所不同,兹说明如下:
一、营利事业若为扩大书审申报案者,依扩大书面审核要点第5点规定,该查定之营业收入应依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核课所得,即(查定之营业收入+开立发票之金额+非营业收入)×扩大书面审核适用纯益率。
二、营利事业若采查帐申报者,因查定课税期间之收入成本损费均未申报,应依所得税法第79条规定,按同业利润标准核定该期间之所得额(查定之营业收入×同业利润标准纯益率),而本期之课税所得额即查定营业额核定之所得额加计开立发票期间经稽徵机关查帐核定之所得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若有年度中改为使用统一发票情事者,应依前揭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或申请更正,以正确计算税务申报之损益及应缴纳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