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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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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2025-07-11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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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年度中由查定課徵營業稅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將免用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若漏未申報該部分所得者,應予補稅免罰。
    該局指出,漏報查定營業額部分之所得計算,應視其為擴大書審申報或查帳案件有所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若為擴大書審申報案者,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第5點規定,該查定之營業收入應依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核課所得,即(查定之營業收入+開立發票之金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面審核適用純益率。
二、營利事業若採查帳申報者,因查定課稅期間之收入成本損費均未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該期間之所得額(查定之營業收入×同業利潤標準純益率),而本期之課稅所得額即查定營業額核定之所得額加計開立發票期間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情事者,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請更正,以正確計算稅務申報之損益及應繳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