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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者经营专业性劳务以外之业务收入应依法登记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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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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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医院如兼营宠物美容业或提供宠物短期寄宿的宠物旅社,以及药局贩卖日常生活用品,这些皆属於营业行为,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依财政部函释规定,兽医师公会开业会员经营之「犬美容」、「犬旅社」等业务,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所称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之范围,仍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徵营业税。另药局如专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者,免办营业登记,免课徵营业税;如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者,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其属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之收入,应核定主持药师、药剂生之执行业务所得,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其属销售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执行业务者如采多角化经营,兼营专业性劳务范围以外之业务,则其业外收入与一般营业人无异,依上开财政部函释规定,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就非属执行业务所得范围之收入,应报缴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