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商品买气,营业人常透过随货附赠物品之促销活动,提升消费者参与热度并推动销售,营业人购进该促销赠品,系供业务上使用,其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促销为目的,随销售之货物或劳务附赠物品,其购入该赠品之进项税额,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范围,故可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美容公司为促销护肤品,购入面膜1,000片作为销售护肤品的赠品,并取得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000元,进项税额500元之统一发票,因购入面膜与其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其取得的进项税额500元,可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得上开促销赠品之进项统一发票扣抵联,应注意未於当期申报者,得延至次期申报扣抵。次期仍未申报者,应於申报扣抵当期叙明理由。但进项税额凭证之申报扣抵期间,以10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