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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7.14 营业人采购促销活动赠品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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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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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商品买气,营业人常透过随货附赠物品之促销活动,提升消费者参与热度并推动销售,营业人购进该促销赠品,系供业务上使用,其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促销为目的,随销售之货物或劳务附赠物品,其购入该赠品之进项税额,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范围,故可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美容公司为促销护肤品,购入面膜1,000片作为销售护肤品的赠品,并取得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000元,进项税额500元之统一发票,因购入面膜与其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其取得的进项税额500元,可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得上开促销赠品之进项统一发票扣抵联,应注意未於当期申报者,得延至次期申报扣抵。次期仍未申报者,应於申报扣抵当期叙明理由。但进项税额凭证之申报扣抵期间,以10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