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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7.14 营业人采购促销活动赠品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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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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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加商品买气,营业人常透过随货附赠物品之促销活动,提升消费者参与热度并推动销售,营业人购进该促销赠品,系供业务上使用,其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促销为目的,随销售之货物或劳务附赠物品,其购入该赠品之进项税额,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范围,故可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美容公司为促销护肤品,购入面膜1,000片作为销售护肤品的赠品,并取得销售额新台币(下同)10,000元,进项税额500元之统一发票,因购入面膜与其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其取得的进项税额500元,可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营业人如有取得上开促销赠品之进项统一发票扣抵联,应注意未於当期申报者,得延至次期申报扣抵。次期仍未申报者,应於申报扣抵当期叙明理由。但进项税额凭证之申报扣抵期间,以10年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