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小型企业多数为家族成员投资经营,负责人或股东与被投资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情形,当负责人或股东死亡时,如遗有生前借款与其投资公司间之股东往来债权,应注意列入被继承人遗产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税查核时有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虽已将被继承人投资未上市(柜)公司之股数(权)列报遗产,惟未注意被继承人与投资公司间之资金借贷情形,漏未申报被继承人对公司之应收股东往来债权而遭致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於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时,可善加利用遗产税申报书所附之「应检附资料检核表」,透过检视附件资料详加确认。被继承人生前如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权),应检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余额证明、每股面额资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资产负债表之负债科目载有股东往来金额,应另行检附股东往来科目明细表。此时民众即可依该股东往来明细,将属於公司向被继承人借款之未偿还余额,填报於被继承人遗产之债权项目。
该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如遗有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权)投资,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务必记得检核被继承人与投资公司间是否有股东往来债权,以免漏报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