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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7.10 被继承人遗有股东往来债权,应列入遗产税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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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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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小型企业多数为家族成员投资经营,负责人或股东与被投资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情形,当负责人或股东死亡时,如遗有生前借款与其投资公司间之股东往来债权,应注意列入被继承人遗产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税查核时有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虽已将被继承人投资未上市(柜)公司之股数(权)列报遗产,惟未注意被继承人与投资公司间之资金借贷情形,漏未申报被继承人对公司之应收股东往来债权而遭致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於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时,可善加利用遗产税申报书所附之「应检附资料检核表」,透过检视附件资料详加确认。被继承人生前如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权),应检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余额证明、每股面额资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资产负债表之负债科目载有股东往来金额,应另行检附股东往来科目明细表。此时民众即可依该股东往来明细,将属於公司向被继承人借款之未偿还余额,填报於被继承人遗产之债权项目。

该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如遗有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权)投资,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务必记得检核被继承人与投资公司间是否有股东往来债权,以免漏报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