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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7.14 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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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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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加商品買氣,營業人常透過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熱度並推動銷售,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供業務上使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銷售之貨物或勞務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美容公司為促銷護膚品,購入面膜1,000片作為銷售護膚品的贈品,並取得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之統一發票,因購入面膜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取得的進項稅額500元,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