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購入肥料,取得三聯式應稅發票,申報營業稅時也持以扣抵銷項稅額,後來才知道賣方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是否應補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肥料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免稅項目之一,該公司購買肥料應取得免稅發票。惟依財政部101年1月17日臺財稅第10000476150號令,若買賣雙方對於應開立免稅而誤開立應稅銷售額已據以申報營業稅,且該發票無同法第19條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第33條載有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等規定,買受人免予補徵,故該公司無需補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若無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時,就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