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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3 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事后财产状态发生变更,继承人应如何申报该类型财产的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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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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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若被继承人生前已将该继承的财产出售,参照财政部102年3月5日台财税字第10100247080号函规定,继承人仍得在被继承人原继承财产核课遗产税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於申报时将该已变更财产状态的遗产,列为不计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的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0年1月8日死亡,继承人乙君於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甲君遗产税,并全数缴清税款。乙君继承其中1笔土地,公告土地现值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嗣於112年7月1日出售,得款2,000万元,乙君全数转为定期存款,113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继承人丙君电洽该局询问,要如何申报乙君死亡时所遗留该笔2,000万元定期存款的遗产税?该局向丙君说明,乙君该笔2,000万元存款遗产中,属於乙君原继承土地遗产价值范围内的1,500万元,丙君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列为不计入乙君遗产总额的财产,剩余500万元,则应计入乙君的遗产总额课税,经该局辅导,丙君顺利完成乙君的遗产税申报。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倘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状态发生变更,其中属於被继承人原继承财产核课遗产税的财产价值范围内的遗产,仍可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不计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