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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3 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事后财产状态发生变更,继承人应如何申报该类型财产的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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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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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若被继承人生前已将该继承的财产出售,参照财政部102年3月5日台财税字第10100247080号函规定,继承人仍得在被继承人原继承财产核课遗产税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於申报时将该已变更财产状态的遗产,列为不计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的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10年1月8日死亡,继承人乙君於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甲君遗产税,并全数缴清税款。乙君继承其中1笔土地,公告土地现值新台币(下同)1,500万元,嗣於112年7月1日出售,得款2,000万元,乙君全数转为定期存款,113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继承人丙君电洽该局询问,要如何申报乙君死亡时所遗留该笔2,000万元定期存款的遗产税?该局向丙君说明,乙君该笔2,000万元存款遗产中,属於乙君原继承土地遗产价值范围内的1,500万元,丙君得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列为不计入乙君遗产总额的财产,剩余500万元,则应计入乙君的遗产总额课税,经该局辅导,丙君顺利完成乙君的遗产税申报。

    该局呼吁,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已纳遗产税的财产,倘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状态发生变更,其中属於被继承人原继承财产核课遗产税的财产价值范围内的遗产,仍可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0款规定,不计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