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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23 营业人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以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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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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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8条及第25条与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2条规定,营业人以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者,应於换出时,以换出或换入货物或劳务之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所称时价,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约,合约价格为新台币(下同)50万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之办公设备抵付其广告费,系属交换行为。本案广告合约价格虽为50万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办公设备市价为60万元,则甲公司换出办公设备时价与乙公司换出广告劳务时价两者应从高认定销售额,分别开立60万元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将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而未依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致有短漏开统一发票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