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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3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事後財產狀態發生變更,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類型財產的遺產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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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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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規定,繼承人仍得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於申報時將該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乙君繼承其中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嗣於112年7月1日出售,得款2,000萬元,乙君全數轉為定期存款,113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2,000萬元定期存款的遺產稅?該局向丙君說明,乙君該筆2,000萬元存款遺產中,屬於乙君原繼承土地遺產價值範圍內的1,500萬元,丙君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列為不計入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剩餘500萬元,則應計入乙君的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輔導,丙君順利完成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倘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其中屬於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的遺產,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