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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9 个人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除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外,也要申报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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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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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房屋,除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外,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二)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三)经查有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四)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但房屋取得后逾6年始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即属以销售不动产为业,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请不动产仲介公司及地政士於受委托办理不动产买卖登记时亦提醒民众注意。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11年间陆续出售8件109年以后自行兴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依规定报缴房地合一税,惟房屋取得皆未逾6年,土地持有期间亦未满10年,属於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经该局查获通知,甲君承认有建屋出售之营业事实,乃补办营业税籍登记并缴清所漏税款,但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即经营自有不动产买卖,仍应受罚。

    该局提醒,个人销售105年以后取得房屋,无论是因买卖购入(含法拍屋)或将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并销售,如有符合上开要件,即应办理税籍登记并申报缴纳销售房屋之营业税(土地免徵)。另因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房屋、土地,其登记所有权人为个人,与一般公司组织营利事业具独立法人格得为所有权之登记主体有别,是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同法第24条之5第6项规定不列入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额),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