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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20 营利事业同时出售多笔土地,应区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别适用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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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生前借钱给其投资经营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偿的借款余额,因属被继承人遗留对公司的债权,应列入遗产申报。 该局说明,国内的中小企业大多属家族企业,股东个人与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若股东借款给公司,公司列於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下,意即公司对股东负有清偿借款之义务。因此,股东死亡时,公司尚未偿还股东之债务,属股东对公司的应收债权,继承人应列报遗产。 该局进一步说明,查核被继承人A君遗产税申报案时,发现A君为甲公司负责人,依其死亡日时甲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所示,流动负债项下有「股东往来」700余万元,经查系A君对甲公司之债权,惟继承人未於申报期限内申报该笔债权,除补徵税额外,并遭处罚锾。    该局提醒,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若被继承人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者,除应注意申报所遗投资价额外,如尚有对公司的应收债权,亦应并计遗产总额申报,以免因短漏报遗产而遭受处罚。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东借款给公司,死亡日未受偿余额应列入遗产申报。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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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营利事业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应课徵所得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笔土地,应注意各土地取得日系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后,分别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旧制)或同法第4条之4房地合一(新制)课徵所得税,其属前者(旧制)免纳所得税部分,方可将填报於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损失)」,自当年度全年所得额中减除;如为应课徵所得税者(新制),第40栏属土地交易之所得,应填入申报书第134栏「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所得(损失)」,并依持有期间按规定适用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后,填入第135栏合并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笔土地产生利得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全数列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第40栏「处分资产利益」及第101栏「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并於计算课税所得额时,自全年所得额减除5,000万元,嗣经该局查核发现,其中1笔土地取得日系在108年,相关交易所得1,000万元应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除依法调整补税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当年度有出售土地时,务必留意土地取得日,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及申报。如自行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致短漏报所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