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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8 因调职而转售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20%优惠税率规定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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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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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兴建完成前,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转售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之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所得税法第14条之43项第1款第5:交易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税率为20%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得适用税率20%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兴建完成,无法取得所有权及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是纵有前揭非自愿性离职因素而须转售,其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仍无20%税率之适用。

该局举例,A君原於高雄工作,111年2月10日与建设公司签定建案在高雄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买卖契约,嗣A君在该建案兴建完成前,因调职决定定居台中,遂於113年4月10日将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转让予B君,因不符合「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要件,无法只以「调职」因素就适用税率20%,而应依房地合一所得税之相关规定,按持有期间2年2个月,适用税率35%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提醒,如民众工作容易有调动情形,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时,需一并考量其转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