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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8 因调职而转售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20%优惠税率规定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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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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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兴建完成前,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转售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之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3项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税率为20%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得适用税率20%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兴建完成,无法取得所有权及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是纵有前揭非自愿性离职因素而须转售,其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仍无20%税率之适用。

该局举例,A君原於高雄工作,111年2月10日与建设公司签定建案在高雄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买卖契约,嗣A君在该建案兴建完成前,因调职决定定居台中,遂於113年4月10日将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转让予B君,因不符合「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要件,无法只以「调职」因素就适用税率20%,而应依房地合一所得税之相关规定,按持有期间2年2个月,适用税率35%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提醒,如民众工作容易有调动情形,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时,需一并考量其转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