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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8 因调职而转售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20%优惠税率规定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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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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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兴建完成前,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转售该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应纳之房地合一所得税,尚无所得税法第14条之43项第1款第5:交易持有期间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税率为20%规定之适用。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第3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得适用税率20%计算房地合一所得税。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兴建完成,无法取得所有权及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是纵有前揭非自愿性离职因素而须转售,其应纳房地合一所得税仍无20%税率之适用。

该局举例,A君原於高雄工作,111年2月10日与建设公司签定建案在高雄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买卖契约,嗣A君在该建案兴建完成前,因调职决定定居台中,遂於113年4月10日将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预购权利转让予B君,因不符合「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要件,无法只以「调职」因素就适用税率20%,而应依房地合一所得税之相关规定,按持有期间2年2个月,适用税率35%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提醒,如民众工作容易有调动情形,购买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时,需一并考量其转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