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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出售前拆除都市计画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应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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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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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所有权人销售持有期间(指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施行【10061日】前或施行后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条例施行后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之期间)2年以内(2)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筑执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条规定之排除课税项目外,皆应依法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刘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丁种建筑用地(非都市土地),该土地上有一老旧房屋,因买方要求刘先生拆除后始愿意购买,刘先生将该房屋拆除,并向地政事务所申请建物灭失后,於100915日与买方签订销售契约,因签约时出售标的,系属无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课税范围,免予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