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所有权人销售持有期间(指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施行【100年6月1日】前或施行后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条例施行后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之期间)在2年以内(含2年)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筑执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条规定之排除课税项目外,皆应依法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刘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丁种建筑用地(非都市土地),该土地上有一老旧房屋,因买方要求刘先生拆除后始愿意购买,刘先生将该房屋拆除,并向地政事务所申请建物灭失后,於100年9月15日与买方签订销售契约,因签约时出售标的,系属无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课税范围,免予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