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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出售前拆除都市计画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应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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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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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所有权人销售持有期间(指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施行【10061日】前或施行后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条例施行后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之期间)2年以内(2)坐落在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筑执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条规定之排除课税项目外,皆应依法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刘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丁种建筑用地(非都市土地),该土地上有一老旧房屋,因买方要求刘先生拆除后始愿意购买,刘先生将该房屋拆除,并向地政事务所申请建物灭失后,於100915日与买方签订销售契约,因签约时出售标的,系属无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属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课税范围,免予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