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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应依实质课税原则补税及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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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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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实质课税原则,仍需回归公司所得,予以补税及处罚。
该局指出,租税法所重视者,为足以表徵纳税能力之经济实质,而非囿於形式外观之法律行为,始符合实质课税及公平原则。该局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甲公司系经营不动产投资兴建及买卖业务,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合建分售之建物出售收入1.5亿元,而该笔建物之土地登记为甲公司负责人之母A君,经查A君系於建物起造前数月取得该笔土地,其购买该笔土地之资金,先由A君向银行借款1.8亿元支付,随即由甲公司向同一家银行借款相同金额偿还A君该笔借款,甲公司虽辩称代A君偿还银行借款系属借贷关系,惟经该局进一步查核甲公司9396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并无甲公司所称A君向其借款之记载。因此,前开资金显系甲公司利用A君之名义,以公司资金取得上述土地并建屋出售,依实质课税原则,将该笔土地合建分售收入3.6亿元回归甲公司之收入,计算相关漏报之课税所得及未分配盈余,除补徵税额7百余万元外并处罚锾3百余万元。
该局呼吁,切勿滥用私法上契约自由原则,藉由资金安排,将公司出售土地所得移转至个人,规避租税负担,一经查获,除补税外并依漏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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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法务一科洪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