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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应依实质课税原则补税及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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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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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购买土地建屋出售,藉以规避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实质课税原则,仍需回归公司所得,予以补税及处罚。
该局指出,租税法所重视者,为足以表徵纳税能力之经济实质,而非囿於形式外观之法律行为,始符合实质课税及公平原则。该局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甲公司系经营不动产投资兴建及买卖业务,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合建分售之建物出售收入1.5亿元,而该笔建物之土地登记为甲公司负责人之母A君,经查A君系於建物起造前数月取得该笔土地,其购买该笔土地之资金,先由A君向银行借款1.8亿元支付,随即由甲公司向同一家银行借款相同金额偿还A君该笔借款,甲公司虽辩称代A君偿还银行借款系属借贷关系,惟经该局进一步查核甲公司9396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并无甲公司所称A君向其借款之记载。因此,前开资金显系甲公司利用A君之名义,以公司资金取得上述土地并建屋出售,依实质课税原则,将该笔土地合建分售收入3.6亿元回归甲公司之收入,计算相关漏报之课税所得及未分配盈余,除补徵税额7百余万元外并处罚锾3百余万元。
该局呼吁,切勿滥用私法上契约自由原则,藉由资金安排,将公司出售土地所得移转至个人,规避租税负担,一经查获,除补税外并依漏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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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法务一科洪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