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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出售前拆除都市計畫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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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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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10061日】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2年以內(2)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劉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該土地上有一老舊房屋,因買方要求劉先生拆除後始願意購買,劉先生將該房屋拆除,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滅失後,於100915日與買方簽訂銷售契約,因簽約時出售標的,係屬無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