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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3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適用範圍及仍應填發憑單情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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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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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

    該分局說明,111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2年2月6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11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分局指出,雖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惟下列情形仍應主動填發憑單: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二、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2年2月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五、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