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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24 个人参与合建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属其他所得,应申报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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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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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依合建契约取得房屋租金补贴,应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建商为确保合作兴建案顺利进行,於合建契约中约定给付地主房屋租金补贴,藉以奖励并促使地主及早腾空并点交房地。民众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款,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核属其他所得,应检附相关收入及费用单据凭证,据实以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地主)A公司(建商)108年间订立合作兴建住商大楼契约,约定甲君将土地及原有房屋腾空移交A公司接管后,A公司应於交付新建房屋前,按月给付房屋租金补贴20,000元与甲君。甲君认为109年度所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款240,000元是建商补贴其原有房屋出租之租赁收入,遂按财政部核定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43%,於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租赁所得136,800元。经该局以租赁所得系以财产出租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对价,而甲君原有之房屋业经拆除,并无出租房屋供A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之事实,甲君取得之房屋补贴款并非租赁收入,应属其他所得性质,甲君应检附相关成本费用单据据实列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因合建收取之房屋租金补贴,核属其他所得性质,请民众依规定并入取得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申报,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漏报该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