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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24 个人参与合建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属其他所得,应申报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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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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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依合建契约取得房屋租金补贴,应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说明,建商为确保合作兴建案顺利进行,於合建契约中约定给付地主房屋租金补贴,藉以奖励并促使地主及早腾空并点交房地。民众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款,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核属其他所得,应检附相关收入及费用单据凭证,据实以收入额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取得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地主)A公司(建商)108年间订立合作兴建住商大楼契约,约定甲君将土地及原有房屋腾空移交A公司接管后,A公司应於交付新建房屋前,按月给付房屋租金补贴20,000元与甲君。甲君认为109年度所取得之房屋租金补贴款240,000元是建商补贴其原有房屋出租之租赁收入,遂按财政部核定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43%,於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租赁所得136,800元。经该局以租赁所得系以财产出租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对价,而甲君原有之房屋业经拆除,并无出租房屋供A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之事实,甲君取得之房屋补贴款并非租赁收入,应属其他所得性质,甲君应检附相关成本费用单据据实列报。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因合建收取之房屋租金补贴,核属其他所得性质,请民众依规定并入取得年度综合所得税办理申报,若有申报问题亦可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以免漏报该项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