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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7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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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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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财政部今(27)日决定110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151日至531日,展延为51日至630日。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因应疫情自1114月中旬起,每日确诊人数不断快速攀升,考量短时间内到国税局申报人潮恐衍生疫情扩散,该部公告全面延长110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16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1428日至6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1711日前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118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11729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四、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清算及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75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决、清)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151日至5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

 

    财政部补充说明,所得税各项申报书、缴款书或通知书等已完成印制或寄发,原书表上所载申报缴纳期限为531日,将自动展延至630日,民众如有缴款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至综合所得税之各批退税期程维持不变,民众如於延长申报期间61日至630日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仍可适用第1(111729)退税。

 

    财政部呼吁,虽然该部延长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为降低临柜报税群聚的风险,仍请民众尽可能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报税并利用多元方式缴税,如有申报问题,可利用线上智能客服,或以电话、电子邮件、粉丝专页询问。倘民众确有临柜查调所得、扣除额资料或协助网路报税需求而需亲至国税局洽办者,请透过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各地区国税局网站或拨打0800-000-321电话预约次日起3天内上班时段办理临柜报税服务或线上当日取号措施,并可查询受理进度,於接近所取号码时再前往国税局,以减少等待时间并可有效分流人潮;到达报税现场时,请配合现场动线指引及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规范,如有发烧或身体不适者,请在家报税,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各地区国税局亦将强化防疫措施,确保民众及国税局同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