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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7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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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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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财政部今(27)日决定110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由原本11151日至531日,展延为51日至630日。

 

    财政部说明,依税捐稽徵法第10条规定,因天灾、事变而迟误依法所定缴纳税捐期间者,该管税捐稽徵机关得视实际情形,公告延长其缴纳期间。因应疫情自1114月中旬起,每日确诊人数不断快速攀升,考量短时间内到国税局申报人潮恐衍生疫情扩散,该部公告全面延长110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至111630日。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配合展延申报及缴纳期限,延长下列作业期间:

一、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查询作业期间为111428日至630日。

二、综合所得税透过网路申报应行检送之其他证明文件及单据资料,应於111711日前送()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代收。

三、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采用网路办理结算申报应检送之相关附件资料及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书,应於11181日前将资料寄交所在地国税局所辖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前述资料得於111729日前,透过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缴税系统软体上传送交。

四、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清算及特殊会计年度(周结制),依所得税法第71条、第75条及第101条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决、清)算申报缴纳期间截止日在11151日至531日期间者,其申报及缴纳期限展延30日。

 

    财政部补充说明,所得税各项申报书、缴款书或通知书等已完成印制或寄发,原书表上所载申报缴纳期限为531日,将自动展延至630日,民众如有缴款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至综合所得税之各批退税期程维持不变,民众如於延长申报期间61日至630日采网路申报及税额试算线上或电话语音回复者,仍可适用第1(111729)退税。

 

    财政部呼吁,虽然该部延长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为降低临柜报税群聚的风险,仍请民众尽可能使用手机、平板或电脑进行网路报税并利用多元方式缴税,如有申报问题,可利用线上智能客服,或以电话、电子邮件、粉丝专页询问。倘民众确有临柜查调所得、扣除额资料或协助网路报税需求而需亲至国税局洽办者,请透过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各地区国税局网站或拨打0800-000-321电话预约次日起3天内上班时段办理临柜报税服务或线上当日取号措施,并可查询受理进度,於接近所取号码时再前往国税局,以减少等待时间并可有效分流人潮;到达报税现场时,请配合现场动线指引及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规范,如有发烧或身体不适者,请在家报税,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各地区国税局亦将强化防疫措施,确保民众及国税局同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