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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其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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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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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自1004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自100622日施行。
  财政部说明,依上开修正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营业人自100622日起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其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下同)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其修正理由系考量邮政机构与快递业者承揽货物出口之业务属性类似,相关税务协力义务允应一致,为简化徵纳双方核认是类外销货物出口程序,爰参照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11条第2项第6款及第19条有关离岸价格5万元以下之出口低价快递货物,得凭货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为货物输出人名义办理报关之规定修正,俾资公允。
  营业人外销货物申报营业税零税率时,除报经海关出口,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如委由邮政机构或依快递货物通关办法规定经海关核准登记之快递业者出口者,其离岸价格在5万元以下,为邮政机构或快递业者掣发之执据影本;其离岸价格超过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并免检附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