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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其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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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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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自1004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自100622日施行。
  财政部说明,依上开修正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营业人自100622日起外销货物委由邮政机构出口,其离岸价格超过新台币(下同)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其修正理由系考量邮政机构与快递业者承揽货物出口之业务属性类似,相关税务协力义务允应一致,为简化徵纳双方核认是类外销货物出口程序,爰参照快递货物通关办法第11条第2项第6款及第19条有关离岸价格5万元以下之出口低价快递货物,得凭货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为货物输出人名义办理报关之规定修正,俾资公允。
  营业人外销货物申报营业税零税率时,除报经海关出口,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如委由邮政机构或依快递货物通关办法规定经海关核准登记之快递业者出口者,其离岸价格在5万元以下,为邮政机构或快递业者掣发之执据影本;其离岸价格超过5万元者,应报经海关出口,并免检附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