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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10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各有不同。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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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業者來電詢問,其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費,所代購商品之價額是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代購」,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特別規定,且與「買賣」或「代收轉付」容易混淆,為協助民眾瞭解,說明如下:

一、代購: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予委託人,依統 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將代購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二、買賣:指營業人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代收轉付:指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某甲於臉書社群媒體成立社團,開放團員向其訂購旅遊票券,如屬代收轉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其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時,應取得買受人載明為各團員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各團員;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有差額,或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係取得買受人載明為某甲之統一發票,則應依買賣或代購規定方式辦理。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比較表:

樣態

取得統一發票

開立統一發票

備註

代購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1. 1.  以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為銷售額,註明「代購」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 2.  以收取佣金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買賣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以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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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轉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載有委託人名義之發票

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其交易樣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疏忽造成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