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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09 核释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之适用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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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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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於今(9)日发布新令核释,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并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说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19条第1项第2款及第4款规定,营业人购进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及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支付之进项税额,依上开条文及该部7584日台财税第7559760号函(下称7584日函)规定,认具酬劳员工性质,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表示,衡酌营业人承租宿舍供员工住宿,实务上多系因业务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县市、国外或调职之员工住宿或为集中管理外籍员工),与7584日函释当时情况已有不同,且承租员工宿舍供员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业形象或透过集中管理以提高营运效率,间接提升生产量或销售额,爰检讨7584日函并发布新令核释,该承租供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之员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例如未以员工担任之职位或头衔限制其使用宿舍权利且不具酬劳性质)及「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例如由营业人统筹管理宿舍使用规范)2项要件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营业人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至员工入住宿舍后续发生水电及瓦斯费等支付之进项税额,考量该等费用系依入住员工使用情形产生多寡差异,具有个别报偿性,且与营业人本业或附属业务无直接关联,依7584日函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