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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09 核释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之适用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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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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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於今(9)日发布新令核释,营业人承租员工宿舍供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并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其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说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19条第1项第2款及第4款规定,营业人购进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及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租赁房屋供员工住宿之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支付之进项税额,依上开条文及该部7584日台财税第7559760号函(下称7584日函)规定,认具酬劳员工性质,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表示,衡酌营业人承租宿舍供员工住宿,实务上多系因业务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县市、国外或调职之员工住宿或为集中管理外籍员工),与7584日函释当时情况已有不同,且承租员工宿舍供员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业形象或透过集中管理以提高营运效率,间接提升生产量或销售额,爰检讨7584日函并发布新令核释,该承租供总、分支机构员工使用之员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且非属酬劳员工性质」(例如未以员工担任之职位或头衔限制其使用宿舍权利且不具酬劳性质)及「为集中或统一管理员工目的」(例如由营业人统筹管理宿舍使用规范)2项要件者,认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营业人支付租金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至员工入住宿舍后续发生水电及瓦斯费等支付之进项税额,考量该等费用系依入住员工使用情形产生多寡差异,具有个别报偿性,且与营业人本业或附属业务无直接关联,依7584日函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