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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15 营业人实际支付金额与发票所载金额不同,如何申报进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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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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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电话询问,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发票金额10,000元,但公司仅补助员工出差住宿费金额6,000元,公司取得此张发票时应按取得发票所载税额,或按实际支付金额认定进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3项规定,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故营业人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本例营业人应按实际支付6,000元之进项税额300元申报扣抵,如误以取得发票所载税额申报扣抵,导致扣抵进项税额高於实际支付之税额,除补徵税款外,涉虚报进项税额违章情事尚须依法处罚。该局提醒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以免遭补税处罚,另如未经检举及未经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