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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12 房地合一未办理申报常见类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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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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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个人自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有免纳所得税情形之一者,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应向户籍地国税局办理申报。

该分局进一步表示,为使民众正确办理房地合一申报,以下归纳未办理申报常见类型:

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报规定,误认该笔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2.因房屋、土地交易亏损,误认无所得无须申报。

3.误认交换房屋、土地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

4.误认仅出售土地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

5.误认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卖)房屋、土地,无须申报。

6.房地合一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号之土地后合并,105年以后出售时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误认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

7.自行认定交易之农地属免申报范围,却无法检附农地农用证明及不课徵土地增值税证明,误认不属房地合一课徵范围。

8.二等亲买卖案件有给付价金,误认已申报赠与税无须申报房地合一。

该分局提醒,应办理房地合一申报却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若经稽徵机关调查后,纳税义务人将面临漏税罚与行为罚择一从重处罚,纵无应纳税额无漏税罚,仍会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之行为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