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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19 防疫相关租税纾困措施之减免所得额,不列为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加计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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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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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给付员工集中(居家)检疫或隔离、员工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或检疫家属而请之防疫隔离假,或员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指示而得请假期间之薪资,按同条例第4条规定,得就该薪资金额之200%,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决算或清算申报之所得额中减除。此外,依同条例第9条之1规定自政府领取之补贴、补助、津贴、奖励及补偿,免纳所得税。

  该局说明,前述2项租税纾困措施系为鼓励企业提供有薪之防疫隔离假,以维持员工生计及协助受疫情影响之产业,为落实政策目的,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符合前揭规定加倍减除金额及自政府领取补贴适用免税规定金额,不列为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应加计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之项目。

  该局呼吁,为便利民众了解财政部因应疫情之相关税务规定及申请流程,财政部网站已建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专区」(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时资讯,请多加利用。